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计划、调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省畜牧食品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全省疫苗的计划、采购、调配和使用的管理。
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辖区内疫苗计划调配、储运、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疫苗计划
第八条 各市(州)应于上年度12月10日前,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照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和辖区内(含扩权强县试点县,下同)统计部门公布的畜牧业生产统计数据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进行下一年度辖区内疫苗计划测算;由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畜牧食品局和省财政厅申报,同时抄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畜牧食品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对各市(州)上报的疫苗计划,共同审核后,联合向农业部和财政部申报当年全省疫苗需求计划。
第四章 疫苗采购
第九条 各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免疫计划和辖区内疫苗实际需求量,于当年1月10日前,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疫苗采购计划。
第十条 各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疫苗采购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委托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代组织招标采购所需疫苗。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各市(州)申报的疫苗采购计划,在确保免疫工作开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疫苗进行统一代组织招标采购,及时逐级供应。
第十一条 疫苗招标采购结束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总合同;依据中标企业供货区域,由相应的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供货的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分合同,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共同做好总合同与分合同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