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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9〕259号)


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保管、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提高疫苗使用率,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管理,确保疫苗按时采购、按时发放、按时全覆盖免疫,确保疫苗数据准确、不虚报、不漏报,确保疫苗分配合理、不积压、不浪费。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研究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及资金管理的会议纪要和《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疫苗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以下简称疫苗),是指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采购并以实物形式补助给畜禽养殖者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疫苗。

  第四条 疫苗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保管、发放、领用等规章制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健全本级疫苗实物账,实行先进先出管理原则,规范疫苗出入库制度和实物账登记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第五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疫苗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疫苗计划、采购、调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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