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定合同价的10%,不高于签定合同价的30%;
(二)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工程款;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约定实体性消耗、非实体性消耗的预付工程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定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按不低于工程价款8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经承包人同意并签订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双方未能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按原合同执行,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发包方从违约之日起到支付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商业担保贷款同期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递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
(三)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依据和详细的计算书,送发包人重新核对。发包人重新核对后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四)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15日内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