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惠府〔2010〕167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惠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对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乡镇企业国有(集体)资产。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是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主体,负责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保证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安全,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权益;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推进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五)指导和协调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内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