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的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在建设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专项专用,加强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问题。在配置环节,及时将保障房房源、配置过程、配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配置过程公开透明、配置结果公开公正。在管理环节,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退出的监管,坚决查处擅自改变住房性质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空置的行为。同时,简化管理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四)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以及技能培训、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深化强农惠农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促进强农惠农资金有效使用,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五)严肃高考考风考纪。加强对高考考前、考中、考后
全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吉纪发〔2010〕9号),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研究制定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工作意见。
(六)深入开展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适时召开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会,总结推广试点单位经验。深入推进集中治理工作,建立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中介组织违法问题专项行动。加大“四分开”力度,对政府部门出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介组织,在人员、财务、业务、场所等方面彻底分开。研究制定《吉林省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七)加强对“暖房子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暖房子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深挖严查背后的腐败问题,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完善供热企业等级评价、准入退出等长效监管机制,推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对供热企业的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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