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行为规范,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对聘用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免费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利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因从事食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为所聘用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所聘用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予以一定的奖励,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解聘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