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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是经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聘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聘用

  第五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25至55周岁;
  (三)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较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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