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协议书。
(三)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四)负责对同级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五)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六)负责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全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认市直财政供养人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并汇总填写《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统计表》,在每年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四)负责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四)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到代发单位。
(五)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六)监督检查奖励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