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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根据商业保险机构违约情况,结合年度审计报告,依据《委托承办协议》,逐级提出违约保证金支付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做好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受卫生部门委托管理本辖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对辖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五)制定本市、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运行情况,提出本市、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及补助报销范围的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转诊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参合农民患疑难重症的转诊或因外出患急病住院进行转诊管理;
  (七)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和各种报表,并认真分析相关信息、数据,为市领导小组及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承办补助支付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所属县(市、区)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市、区)有关新农合政策,严格履行与市政府签订的《委托承办协议》,协助市及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的宣传和发动,承担县(市、区)农民参合的注册登记、信息审核、录入和制证(卡)工作;
  (二)在市、县(市、区)设立新农合补助服务中心,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农合补助服务站(以下分别简称补助服务中心、补助服务站),具体承担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补助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直补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诊疗目录》)、《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新农合实施方案和补助报销范围等规定及内部制定的工作程序、流程,审核办理补助支付业务,并按要求对补助情况进行公示;
  (三)在县(市、区)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支出户),建立新农合补助专用台账和补助报销凭证档案。主动接受市、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其承办的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交检查资料;
  (四)根据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发现有透支风险或基金沉淀较多时,应及时向市、县(市、区)新农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五)建立直补周转金制度;负责县(市、区)新农合基金(周转金)的管理;做好新农合专管员的接收、招聘,并组织培训;承担新农合经办人员、新农合专管员的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建立满足新农合补助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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