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事故调查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中,要按照“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尊重法律和事故结论要经得住时间的检验、经得住科学的检验、经得住法规的检验”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要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调查认定的事实,合理确定责任范围、责任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准确定性、恰当量纪;对触犯刑律的人员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同意后,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落实,尽快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的决定,并及时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将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四)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协调机制。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共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综合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况;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处分的情况。公安部门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对于是否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及时报送事故调查牵头部门。
(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落实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各县(区)、有关单位和企业要认真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认真落实《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保障企业职工劳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