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治安联防队伍、大中型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县级、镇级、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县(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实操训练,提高队伍应急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同时,消防、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民爆、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电力、冶金、旅游和供水、供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装备建设,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探索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租赁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应用率。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体系。
(三)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化建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规定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次涉及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应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分析查找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予以修改和完善,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管理业务和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应急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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