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公路治超源头治理工作,各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等充装源头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对充装源头不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而超载超限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充装源头的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地铁、学校、商场、旅游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强化基层组织安全监督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对舆论和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符合实际的要抓好监督整改。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各县、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府办《关于建立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通知》(惠府办函〔2009〕198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纵横联系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