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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全市所有露天矿山(凹陷开采等特殊情况除外)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排水和通信联络等系统;龙门上仓铅锌矿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落实本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质检部门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渔业主管部门督促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碰自动识别系统。经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帮助企业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各有关部门要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快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生产水平。科技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校申报有关安全生产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项目。
  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强大合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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