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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常规性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尤其是易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复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标准,强化行业安全准入工作
  (一)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有关部门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定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新标准、新规程。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精神,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等,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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