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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监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等11项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强化企业人员素质培训,各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等,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二是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三是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培训、事故案例分析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四是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四)强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领导责任。各地要督促企业全面建立权责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推行地下矿山(包括在建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带班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现场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在发现或接报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第一时间组织生产矿工撤离矿井。对无矿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以及突击提拔矿工以矿领导名义带班下井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高危行业领域也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有关带班档案管理制度。由此引发事故的,要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一线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一线员工完善劳动保护设备和设施,并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从重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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