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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惠府〔20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夯实基础、依法监管,强化整治、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健全和完善企业责任和管理体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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