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动态,及时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房管部门要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积极配合商业银行落实“认房又认贷”的住房贷款资格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健全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的用地审批监督机制,在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时间。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省、市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国土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上调销售价格,需经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并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后,在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综合信息网更新销售价格等信息。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用于后续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