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七)市法制局。
1. 为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重大公路“三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2. 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八)各县、区政府。
1. 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实现所辖范围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
2.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进行路上执法检查。
3. 按规定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4. 负责治理公路“三乱”的日常事务,接受及处理群众投诉。
5. 协助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办案,及时处理上级治理公路“三乱”机构转(交)办案件及本区自查中发现的公路“三乱”案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6. 督促镇乡(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
7. 做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宣传工作,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聘请义务信息员,及时掌握情况,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曝光。
8. 对在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以罚代卸、以罚代纠或侵犯驾驶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组织或建议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配合省、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督察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治理公路“三乱”是事关执法公正严明、事关群众利益、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各县、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阳光执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修养,增强其文明服务和依法行政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同时,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执法的公正严明,实现阳光执法。
(三)加强暗访,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