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的公路日常值勤执法工作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其他警种和部门因治安、刑侦等工作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公安检查站,任务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2. 严禁在城乡公路包括国、省、县道上不按规定设卡,随意拦车检查罚款或强行推销交通器材和其它物品。
3. 加强对检查站、治安工作站和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的道路交通拯救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法和服务行为。
4. 加强对公安部门所属执法人员特别是上路检查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上岗执法,严禁与社会中介串通通过处理违法创收,不得以加强责任考评、绩效考核、提高执法积极性等理由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评优评先与罚没指标直接挂钩。
5. 公安交警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查(除上级公安机关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法委托和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6. 进一步规范公路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措施,实现管理规范化。
7. 加强对受公安部门委托的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督,确保被查扣车辆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有关规定。
8. 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9、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市财政局。
保障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所需工作经费。
(四)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1. 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完善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2. 督促指导各路桥收费站的项目业主单位抓好路桥收费站的管理,规范站容、站貌,竖立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牌,标明批准单位、收费内容及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落实路桥通行费优惠政策,优化农产品流通环境,确保“绿色通道”和节假日路面交通畅通。
3. 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把收取车辆通行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 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特别是上路检查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上岗执法,严禁与社会中介串通通过处理违法创收,不得以加强责任考评、绩效考核、提高执法积极性等理由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评优评先与罚没指标直接挂钩。
5. 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检查,不得随意上路查车,不得违法收集证据,引诱司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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