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管工作制度》业经十届1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监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惠州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明确治理公路“三乱”各成员单位职责,切实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印发惠州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的通知》(惠府〔2005〕10号)和《惠州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书》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监察局(市查禁公路“三乱”督察协调小组办公室)。
1. 牵头组织召开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提出工作方案、措施和要求,布置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
2. 负责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协调小组日常事务,接受并处理投诉案件;接受省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领导和指导,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协助省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案,及时查处转(交)办的案件。
3. 将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和治理措施,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查处无权上路检查单位违规越权上路检查的违法行为,杜绝以废品回收、生猪屠宰、矿山资源管理、打假打私、城管等多种借口违规越权上公路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
4. 组织做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曝光。
5. 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检查、督察,对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触犯法律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报请市政府予以表扬或奖励。
(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