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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责任制。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总结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县、区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需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防治方案应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市政府办公室《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惠府办〔2005〕74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制度,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动态,主动避灾抗灾。各地应急指挥系统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四)严格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建设项目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及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在审批用地时,必须附有较详细的地质环境条件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在项目报建、验收时把好最后关口,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严格落实评估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加强协作,保证信息畅通。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省、市、县(区)、镇办(乡)四级之间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特别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和“3.19”《矿产资源法》颁布纪念日及“6.25”土地日开展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防的意识,普及避险知识,提高抗灾能力,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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