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实施“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营业税增量部分,省级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政策。牵头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地税局。
22.强化服务业考核,实施市、县服务业提速奖励。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县政府给予表彰,并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3.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
24.2011年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至3亿元,积极争取更多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5.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牵头落实部门: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26.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省辖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鼓励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牵头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人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科技局。
27.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牵头落实部门:市国土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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