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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6.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我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落实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地税局、国税局。

  7.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牵头落实部门:市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8.鼓励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落实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地税局、国税局。

  9.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落实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10.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上市费用一次性补贴。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

  11.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对获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牵头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地税局。

  12.对在我省境内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省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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