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若干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任务分解,请各相关单位明确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任务分解
1.对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国土局、财政局。
2.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即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返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镇江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镇江银监分局。
3.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工业设计、品牌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发挥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每个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平台建设,连续3年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落实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5.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本省百强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