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四同步”的原则。辖区及市相关部门在旧城改造及新城建设时,要将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计划,推进公交场站基础设施与土地开发项目相结合。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城市道路、居住区、商业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大型城建项目,应同时规划建设公交站点、停保场等相应的公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之中,由城市公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验收后移交市公交企业无偿使用,产权归承建部门所有。
四、建设管理
1.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城市公交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规划以及城市发展状况提出年度公交场站建设需求,督促、协调公交场站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公交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列入年度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考核目标,并及时办理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3.市规划局按照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负责确定规划选址和相关的规划手续。
4.市国土资源局应优先安排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今后市区规划建设的公交站场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供地范畴的,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地。同时,加强对公交场站基础设施用地的监管,禁止侵占、挪用或转让公交场站基础设施用途的行为。
5.承担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应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GB50220)、《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标准设计和建设公交场站。新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等要配建LED电子信息屏幕;新建或改造中途站要预留电源、电信网络设施,为加快推进公交智能化管理奠定基础。
6.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公交站场及其附属设施产权性质不变,无偿移交给市公交企业使用,由产权单位与市公交企业签订使用和维护协议。
7.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要通过科学论证,加快我市公交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今后,市区主干道的新建和改造必须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有条件的道路要规划建设BRT(快速公交系统)。
五、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