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区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区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市区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区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平稳有序运行,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人居和投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支持力度,改变我市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状况,为公交线路的新辟、优化、调整提供基础条件支撑,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会能承受,财政可支撑,群众得实惠为基本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城市公交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中的公交场站基础设施是指: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枢纽站、停保场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公共基础设施。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积极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交通发展模式,要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促进城市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要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规划等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2.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日益显现。今后,辖区需要新辟、调整、延伸公交线路,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辖区政府必须作为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公交线路发展的需求,建设相应的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形成合力,支持我市公交事业的发展。

  3.谁建设谁配套的原则。负责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投资主体作为建设主体,必须将公交场站及配套设施作为道路建设和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