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1〕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等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和监控道路交通流信息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两大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行为
坚持同步建设原则。严格执行“四同时”制度,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实行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制度。改、扩建道路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道路交通安全职能主管部门审查,未审查同意前不得擅自施工。道路施工作业期间,如出现大面积区域性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职能主管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对方案进行修正和调整,将道路施工作业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列入道路工程建设及其运行维护总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二、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47T920-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489-2004)、《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GA/T527-2005、《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2003)、《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651-2006)、《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公安交通指挥系统》(GA/T5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