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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意见


  (十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以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

  (十三)激励创投管理团队。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符合《镇江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三年行动计划(“331”计划)》(镇发〔2008〕39号)规定的,在创业启动资金、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完善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创投组织管理。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创业投资发展工作,认真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受理,并积极帮助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

  (十五)做好创投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创业投资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和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创业投资相关政策。

  (十六)完善创投退出机制。根据非上市公司资本流动、资产重组的客观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鼓励通过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投提供退出渠道。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境内外上市享受相同优惠政策。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报道、培训、讲座和参观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介绍创业投资机构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使企业经营者观念得以切实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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