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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意见


  (五)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六)引导创投集聚发展。通过培育龙头型、领军型创业投资企业,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创业投资的资本和人才集聚,从而有效集聚创新创业资源,全面提高城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

  (七)加快培育创投项目。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投提供丰富的项目源。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等,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

  (八)提升创投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造就和培育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

  三、加大政策扶持

  (九)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通过阶段性参股等形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镇江辖区内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十)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对在我市注册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创业投资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比例配套使用。对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财政和科技部门帮助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政府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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