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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1〕9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和壮大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市场,拓宽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步伐,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创业投资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创业投资机构达到50家,创业投资规模突破100亿元,初步建成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支持政策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创新气氛浓厚、科教优势有效发挥、创新资源加快集聚的创新活动新格局;努力把镇江建设成为全省创业风险投资的示范城市。

  二、扩大创投规模

  (三)拓宽创投资金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

  (四)规范创投机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在登记注册后5年内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境内资金在我市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资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五部局令2003年第2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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