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级财政创新资助和奖励项目主要支持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企业。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上述第一条要求的企业,市级科技计划等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和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等项目,优先评定和推荐各级各类创新奖项。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不到上述第一条要求的企业,不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强化创新投入。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采用风险补助、风险担保、风险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创新研发项目。积极发展科技金融,办好科技支行,创立多种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争取“十二五”期末辖市区、镇江新区全部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科技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大力推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民营资本的有机结合,引导民营资本更多投入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和创业领域。
七、强化创新平台和机构建设。推动驻镇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总量,加强学科建设。积极开展“招所引院”,加快引进和新建各类科研机构,“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引进、新建研发和检测机构10家以上。鼓励和扶持广大企业和单位积极建设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和载体,提升对研发项目的承载能力。“十二五”期间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争取每年新建科技平台5家以上。强化产学研合作的精准化推进,推动高校、研发机构与企业联合实施更多研发项目。
八、进一步完善全市研发投入统计监测制度。市统计、科技部门研究建立研发投入季报、年报统计体系,定期统计和发布监测结果。每年动态调整完善统计名录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确保应统尽统。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依法统计意识和统计业务水平。
九、实行研发投入统计报表与落实资助奖励政策挂钩制度。企业和相关单位向统计和科技部门上报的年度或季度研发投入报表作为核定享受相关资助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新成立企业,包括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都必须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对成立已有1年尚未填报研发投入报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且不配合整改的,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享受市财政相关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