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1〕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十二五”期末全社会R&D投入占GDP比例达到2.5%以上,力争3%,全面建成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年度复核。每年由科技局会同税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进行联合审核,对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6%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4%以上,以及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实际研发投入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暂缓或停止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研发投入水平较低的企业,从严掌握享受该政策。
三、鼓励研究开发成果加快转移实施。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市、辖市区、镇江新区的财政科技投入。“十二五”期间,确保年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辖市区、镇江新区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保持年均提升0.2个百分点以上;“十二五”期末,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确保不低于4%,辖市区、镇江新区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不低于3%。市财政局每年对辖市区、镇江新区财政“206-科学技术”科目支出数额进行查验评估。对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或占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申报国家、省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或创新型市(县、区)时予以“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