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09]51号),按照集群、集聚、集约和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制定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
一、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发展方向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分区合理。规划包括文本、图纸及附件;有条件的,其主要内容通过沙盘、广告牌进行展示。
二、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有条件的建立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以及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有较大的规模效益。县(市、区)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建设面积3000亩以上,入驻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15家以上,或2009年以来新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5家以上、累计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规划建设面积1000亩左右,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8家以上,重点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规划建设面积300亩以上,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6家以上,或2009年以来新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3家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四、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进区企业60%以上的原料来自于本市;县(市、区)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带动农户总数3万户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和重点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带动农户总数5000户以上。
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主要加工产品有注册商标,并有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产品品牌;重点加工企业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并按不低于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和使用研发经费;有自营出口企业进驻;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全部达标;企业生产及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六、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立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实体型公司,有健全的招商引资、为企业服务和日常管理以及多元投入、自我积累、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和重点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