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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农业部、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农委关于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盐城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试行)》、《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试行)》和《盐城市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本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着力提升现代农业“三大载体”建设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从今年起,全市实施百家园区提升工程,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其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50家、农产品加工集中区30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20家。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每年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审核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赴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符合标准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铜牌。申报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原则上应是市级园区。
  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认定工作,由市委农办(市农业产业化办)会同市农委(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负责;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由市农委(市高效农业办)会同市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的认定工作,由市农委会同市委农办、市商务局、供销社负责。

  附件:1盐城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试行)
  2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试行)
  3盐城市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盐城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试行)

  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引擎。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规范化建设,特制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
  一、建设规划科学。有全面科学的发展规划。规划需邀请专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园区功能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规划要经当地政府评审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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