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媒介监测与疟原虫抗性监测。要根据要求开展传播媒介种类、密度、对杀虫剂敏感性监测和开展间日疟原虫对氯/伯喹的敏感性监测。
4做好消除疟疾地区的监测工作。对于已经达到消除疟疾标准的地区,继续开展相关医务人员疟疾诊治技术培训,重点加强临床疑似疟疾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并强化对来自疟疾流行区人员的疫情监测,防止出现继发病例。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订消除疟疾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自查和抽查。要强化考核,消除疟疾工作目标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消除疟疾考核评估,由市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确认达标后,报请省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负责将消除疟疾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负责把疟疾防治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蚊虫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三)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和物资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状况和消除疟疾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全球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全球基金项目单独账户,三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有消除疟疾专项经费账户。要合理利用全球基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疟疾防治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