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农民就业创业。认真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保障农民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项目。重点构建农村就业困难群体援助机制,动态消除“零转移”家庭。定期采集和发布本地用工信息,在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和农民求职就业之间搭建桥梁,促进农民就业。将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困群体就业援助等优惠扶持政策延伸到所有农村创业人员,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实训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帮助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通过宣传引导参保、政策支撑参保、补贴吸引参保、联动促进参保、典型带动参保、发放激励参保,动态实现农村适龄居民新农保参保全覆盖、续保缴费全覆盖、基础养老金发放全覆盖。按照征地、补偿、保障刚性进保的要求,20个示范镇实行“先保后征”,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提高农民保障水平。
(五)强化重点人群技能培训。加强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新成长劳动力、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职业技能教育,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开展针对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就业增收。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两后生”,组织到技工院校参加免费学制教育。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把农民变成新农民;实施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变成农民工;实施自主创业培训,把农民变成创业者,通过培训农民,提高农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四有”示范镇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地方政府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干部要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四有”示范镇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挂钩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活动,指导基层平台工作,推进各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农业、财政、民政、编制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合力推进,为农村“四有”示范镇建设提供经费、组织、机构编制等保障。
(二)加大投入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公共财政的优先方向,加大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切实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问题,保障其正常运转。对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惠民政策,确保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