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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方式步骤 评价考核采取自评、考评、综合评定等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由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价考核指标开展自评,如实填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并附必要说明材料,在年度办理时限(最后一件交办提案的办理时限)截止后20天内,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2808226)。
  (二)考评。由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依据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对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
  (三)综合评定。由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组织督察评议、重点抽查,进一步核实自评、考评情况,结合各承办单位量化考核得分,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四个等级,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在市政协网站公示7天。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通过,并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批准,确定评价考核结果。各承办单位在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中,如出现两项以上的减分,均不得获“优秀”评价考核等级。
  第六条 结果应用 当年评价考核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并在下年度市政协全体会议上书面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作为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考核指标。当年考核结果优秀、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在市政协例会上,以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较差的承办单位通报批评。获得表彰的承办单位要对相关承办人员进行内部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

内容

项 目

分值

自评

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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