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2011〕1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5日
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效发挥政协提案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增强办理实效,推动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2010〕54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协提案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0〕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单位,市人民团体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承担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价考核,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市政协相关参加单位及工作机构、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的意见,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条 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工作由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要内容 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和加减分三个部分,共26个评分项,满分100分。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经办人员、经费保障等内容,设5个评分项计20分;办理工作包括承办、办理、答复等内容,设11个评分项计60分;加减分包括承办数量、工作态度、办理实效、重点提案办理等内容,设10个评分项,加分、减分分值各为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