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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水文局惠州分局负责对全市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全市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
  市统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单位名录资料以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成果资料的协调保障,指导水利普查方案的制订。
  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市普查办制订的普查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水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水利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水利普查经费预算审核,落实市级水利普查经费,负责水利普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地下水文地质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制作的协调配合。
  市环保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保统计年报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供水规划等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城市公共供水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农业和农村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林业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水土保持普查所需气象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按照政府部门普查成果及基础信息整体、协力、共享原则,各部门及时做好水利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整理提供工作。水利部门建立水利普查成果共享机制,满足有关部门的共享利用。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市县、区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层层落实责任,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我市水利普查工作。
  (二)制度保障。
  1. 健全普查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落实普查职能部门的职责。依据全国统一标准制订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守则,明确普查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普查人员培训制度,普查人员经培训后持证开展普查工作。
  2. 质量控制及成果抽查验收制度。市县、区级普查机构独立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评估和质量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水利普查机构制订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和普查成果抽查验收细则,制定实施严格的普查成果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建立数据审核、平衡、抽查、协调等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和建立质量奖惩制度。
  3.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水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结合年度普查任务,将工作经费分年列入财政预算。对水利普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专款专用”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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