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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失效]

  (三)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予以重点保障。“三旧”改造中盘活的土地,优先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入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优势产业规划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一级范围内调剂解决。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招投标资格,项目建设报建行政性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具有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集成创新。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实现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重点突破,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支持国家光电产品质检中心(惠州)、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品检测平台、LED产品检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加强产学研合作。大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技术带动效应,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促进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高校的创新成果发布制度和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加强人才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市政府《印发〈惠州市鼓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吸引博士进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1〕4号)和《印发〈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1〕5号)等有关规定,重点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和团队到我市创业。以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软件科学园、科技园、高等院校等为依托,重点培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投入,实施股权激励等政策,创新方式方法,建立产学研之间的人才交流机制,完善企业培养人才机制。
  4.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87号)等政策,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市场前景好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发展。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实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及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和推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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