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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失效]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落实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根据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4号),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落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和《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以及《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拓宽产业融资渠道。
  1.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我市列入国家、省规划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扶持,简化审批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给予倾斜,允许采用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吸引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2.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从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对我市成功上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
  3.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力度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担保,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抵押物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股权、商标权出质,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4.支持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的投资。探索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促进作用,扩大风险投资规模,促进风险投资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由独立评估审查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实行封闭运作,单独核算,以参股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风险投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参股方式给予最高40%权重的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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