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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七)洗车行业的污水,应汇集并经卧泥井沉淀后再接入公共排水管网,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随意排放;
  (八)经批准在城市河道从事游船、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其污水必须按相关规定处理后排放。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办理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
  (一)城市排水设施通过验收(除接驳管外,包括水质检测井等内部排水设施已按照批准的《城市排水咨询意见》和附图实施完成);
  (二)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新建的楼盘、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了排水系统;
  (三)已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七款的规定设置了隔油池,沉淀井的;
  (四)按规定设置的污水处理设施通过验收;
  (五)排放污水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重点排污企业的在线检测装置通过验收;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七)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水质监测井;
  (八)临时排水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已修建预沉设施并通过验收。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书:
  (一)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接驳条件,接驳设施通过验收;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驳核准,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设计图(指接驳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图,从水质检测井至接驳井);
  (三)城市排水设施验收资料(指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验收资料(指沉淀池、隔油池等内部处理设施);
  (五)重点排水户的检测设施验收资料(指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验收报告等);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工的资质)证明文件;
  (七)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城市排水设施咨询意见(指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咨询审批书及附图等);
  (八)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同意接驳的证明文件;
  (三)接驳设施验收资料;
  (四)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水温和水压资料(由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委托行业检测机构检测);
  (五)生产企业需提供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证明资料;
  (六)城市排水设施信息登记表;
  (七)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八)按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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