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性质属本条(二)、(三)的排水户,排水户直接到代收银行缴交或转账到《污水处理费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
第六条 下列排水户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一)对消防救火性质的用水;
(二)非营利性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四)五保户、低保对象,经市民政局核准并领取“低保证”的特困户(对于与家人同住的低保对象给予减半征收)。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不予减免污水处理费:
(一)未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或没有按规定安装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
(二)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启用前未足额缴交污水处理费的;
(三)自备水源企业未申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或欠缴水资源费的;
(四)其他依照规定不具备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审批程序及减免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物价、环境保护、财政、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物价局负责市内城市污水处理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支和票据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污水处理企业(含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后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督,定期向污水收费部门提供市内污水排放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向市污水征收管理部门提供市内合法自备水源用户的许可取水量和实际取水量的数据,作为核定自备水源用户缴交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须严格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不得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