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韶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代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韶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促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改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体经营者。在三年内政府规划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含铺设排污管网的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以市环境保护局或具相同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依据)并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排水户排放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且使用市政设施的排水户,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以下方式进行征收:
(一)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按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安装有用水计量仪表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采水量征收;未安装用水计量仪表的,污水处理费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采水量或按供水设施标定的供水指标征收。
(三)产品以水为原料、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和使用循环水的排水户,市污水征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实际排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