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年审的受理,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一经发现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给予年审“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的结果,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内容中除教育网站名称变更、申办机构变更以外的任何一项变更,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照年审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授予新的资质号,原有资质号注销。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网站举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教育网站的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形成教育网站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十四条 教育网站举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策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保障教育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教育网站举办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教育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先审后发,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教育网站安全工作的监管,各高校负责本校所有教育网站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对有安全隐患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教育网站,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教育网站,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教育网站,均视其为无资质,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教育网站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