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韶府办〔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国务院和省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系列政策,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增幅不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各县(市)和曲江区须按照国办发〔2011〕1号文精神,合理确定本地县城(镇)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4月15日前报市住建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住房保障实施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要全面完成2011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集中力量大力抓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今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要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和曲江区政府以及市直责任单位要按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认真做好涉及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调节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力度,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财政、税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