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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发布统一载体确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制定机关应自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统一发布载体管理部门明确的规范申请统一发布。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本级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为统一发布载体。
  未办政府公报的县(市、区),可申请将其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
  乡镇政府应在其办公所在地、所属各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期不少于30日。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可同时使用其他统一发布载体。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施行时间。未明确施行时间的,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起第31日。
  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发布之日施行,但规范性文件对公众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有不同以往规定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效力相同。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政府可以指定政府法制机构或起草单位拟订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草案。解释草案由起草单位拟订的,应同时向政府提交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解释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拟订的,应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第四十六条 修订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重新发布或发布修正案形式,按照本规定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执行。
  关于社会保障、民政优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上级规定仅在保障待遇标准上做调整的,不纳入制定计划管理,可以在提请审议前直接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四十七条 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在审议之前应就其合法性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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