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中涉及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11〕72号)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参照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市政府决定更新市区“三旧”改造中涉及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土地归宗进行集中改造,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开发低密度商品住宅(含高档别墅)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一)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参考2010年韶关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一定比例确定。市政府可根据最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
(二)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1、工业用途改为商品住宅用途的,按《住宅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详见附件1,下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补缴土地出让金=新规划容积率×出让金补缴标准×计容积率土地面积。
2、旧城镇、旧村庄住宅改为商品住宅用途的:
(1)现状容积率小于2.0的,按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超过现状容积率的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补缴土地出让金=(新规划容积率-现状容积率)×出让金补缴标准×计容积率土地面积。
(2)现状容积率大于或等于2.0的,按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超过2.0的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补缴土地出让金=(新规划容积率-2.0)×出让金补缴标准×计容积率土地面积。
3、旧城镇、旧村庄除住宅以外的用途、地上有临时建筑物、土地归宗前为空闲建设用地改为商品住宅用途的,按工业用途改为商品住宅用途的标准补缴。
(三)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1、工业用途改为商业用途,首层以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为基数(详见附件2、3),按75%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首层以上楼层以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为基数(详见附件2、3),按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进行修正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4)。
2、居住用途转变为商业用途,首层以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为基数(详见附件2、3),按50%补缴土地出让金;首层以上楼层以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为基数(详见附件2、3),按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进行修正补缴土地出让金(详见附件4)。
3、商业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按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和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执行(详见附件2、3、4)。
4、首层以上楼层补缴出让金标准低于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1.2倍,按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1.2倍缴纳。
(四)一个改造项目同时存在住宅、工业等多用途改造,按原各用途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补缴标准。一个改造项目的用地跨两个或以上补缴级别的,按比例进行计算。
(五)对现有工业用地不改变工业用途进行产业升级,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进行产业升级,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用于写字楼、商铺等商业用途。如用于商业用途的,须按工业用途改为商业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2日公布的《关于明确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中涉及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住宅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元/平方米)
2、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元/平方米)
3、临街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元/平方米)
4、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住宅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元/平方米)
级别
| 补缴出让金标准
| 范 围
|
一级
| 565
| 浈江区: 风度南路、风度中路、风度北路、和平路、仁爱路、复兴路、建国路、风采路、熏风路、东堤中路、东堤南路、西堤北路南段、西堤中路、西堤南路、解放路、园前西路、园前东路、环园路、东堤横街、西堤横街。
武江区: 武江北路南段、武江南路、新华北路、惠民北路南段、工业东路、宝盖路、惠民南路、五祖路、新华南路、亨泰路、东岗岭、新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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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368
| 浈江区: 中山路、西堤北路北段、峰前路、升平路、南韶路、火车站广场西面、北江路、滨江路、东堤北路、浈江北路、浈江中路、浈江南路、站南路、帽峰路、启明北路、启明南路、韶南大道北段、前进路、陵西路、陵东路、陵南路、龙洲岛、韶南大道中段、腊石坝片区、大塘路、韶余路南段、韶塘公路西段、聆韶路、十里亭大道。
武江区: 工业中路、工业西路东段、芙蓉北路东段、群立街、惠民北路北段、武江北路北段、芙蓉东路、建设路、芙蓉北路西段、工业西路西段、宝盖路、姐妹岭、康乐村、西联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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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54
| 其余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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