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韶府〔2011〕30号)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三旧”改造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广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客观需要,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一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三旧”改造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三旧”改造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着重体现三个原则
(一)规划引导优先,总量控制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城市规划引导须先行。“三旧”改造,要根据我市新城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规模等实际,确定年度改造计划量,确保与新城建设实现“互动双赢”,确保协调好“三旧”改造用地与各类用地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三旧”改造供应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其他商品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关系,要坚决避免“一窝蜂”地通过改造上大量商住房地产项目,脱离我市房地产供需关系的实际,避免因“三旧”改造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二)拆迁安置优先,分期开发原则。加快旧城镇改造是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对拆迁安置量大的项目(尤其是旧城镇改造)要优先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对有拆迁安置的项目,实行分期开发,坚持先安置后开发,优先支持改造拆迁安置部分和建设安置楼。要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造主体应先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必要时应按规定举行听证。
(三)税源优先,体现政府收益原则。要正确处理政府及其代表的公众利益、原权属单位及投资改造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优先审批税源型改造项目,要通过“三旧”改造及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产业升级调整,支持腾土地换项目,提高土地产出水平;鼓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功能布局,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坚决防止改造项目重房地产开发,轻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的情况,积极引导“三旧”改造用地向生产服务性项目、民生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着重体现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