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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 二○一一年五月)

  为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苏民助〔2010〕25号、省财社〔2010〕230号)以及《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淮政发〔2010〕222号)精神,现就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11年起,当季度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3%(含3%,下同)时,或季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3%时,各地即对物价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40日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季末月低保标准的25%。启动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适用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以及各县(区)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三、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负责编制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报江苏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物价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各地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工作方案,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物价补贴政策。民政部门要负责核定补贴对象和制订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确保物价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通过实施粮油帮困、临时生活救助等措施,努力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快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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